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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售后配套设施和完工后续成本应如何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房地产企业的售后配套设施和完工后续成本应如何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可见,外资房地产企业允许按照权责发生制预提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但内资房地产企业只能按照实际支出的原则确定当期成本,不允许预提配套设施费及后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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