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商贸企业2004年度是否可以所得税能否减免?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某公司为商贸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03年6月,税务证登记时间为2003年7月上旬,开业时间为2003年9月,2003年度当年亏损。2004年度获利(弥补亏损后仍获利)。2004年度所得税能否减免?
答:(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国税发[1996]023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日期及享受定期减免优惠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以2003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2004年不能享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