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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企业是否可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录入时间:2006-02-10

  问:某企业欲合并另外一家企业,该企业未弥补亏损额为1000万元,企业全部以货币支付收购对价,请问合并后该亏损是否可以直接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者所支付的股本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因此,企业合并中,只有在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支付额的20%的条件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才可以按比例弥补。因此,认为企业合并可以直接全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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