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的规定:“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
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
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
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
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
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
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
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
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
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
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
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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