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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电信企业拨付或上交的“收支差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3-1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5/2005信息】 592.电信企业拨付或上交的“收 支差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2000年度起,电信企业和实行汇总纳税的各成员企业应根据其营业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和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行业或企业的财务制度拨付或上交的“收支差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收取或取 得的“收支差额”,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税发[2000]147号京国税[2000]16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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