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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出口企业的增值税或消费税是否征收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3-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问: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出口退还的 增值税或消费税,应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1997]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 题的批复》的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 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 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 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 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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