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问:我公司所属的车队,在运货途中
发生事故,造成车毁货损,全部损失2.5万元。货车与货物均已投保,保险公司给
我公司赔款2.75万元,超出部分列在“其他应付款”。我们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时,他们说要列入“营业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请问,他们的答复对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
得。保险公司赔款大于损失的部分属于营业外收益,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
得税。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是对的,请照办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