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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赔款大于损失要并入损益计征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5-03-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问:我公司所属的车队,在运货途中 发生事故,造成车毁货损,全部损失2.5万元。货车与货物均已投保,保险公司给 我公司赔款2.75万元,超出部分列在“其他应付款”。我们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时,他们说要列入“营业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请问,他们的答复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 得。保险公司赔款大于损失的部分属于营业外收益,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 得税。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是对的,请照办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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