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一个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问是
不是在所得税方面也给了东北地区一些优惠政策?
答:为了配合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为了配合这次东北的税改,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文件,内容包括: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
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
旧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往上浮
动了20%;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
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
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因此企业不要把眼睛仅盯在增值税政策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某些企业来说
优惠力度更大。而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局限于增值税认定范围内的企业,所有工
业企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政策;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提高
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优惠。所以,有些企业虽然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中
获得优惠不多,但却可以从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中获得好
处,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快速折旧以后,可能会扩大折旧的范围,我们原来的折旧管
的比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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