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子公司通过母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4信息】 某市一企业问:1.由于工作上的原因, 某一年度固定资产的折旧曾计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不 得补提,那么,某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年限相应缩短,是否可以延长一年计算? 2.子公司通过母公司向银行借款,由于银行的利息清单是开给母公司,母公司如果 凭银行的利息单计算财务费用虚增了费用开支,而利息的实际支付者是子公司,子公 司凭何种凭证支付利息,才能合法地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答:1.不能延长一年计算。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提未提的折 旧,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提。会计上企业可以补提漏提的折旧,但其补提的折旧额在 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2.①这里包含两个借贷关系:一个是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另一个是子公司向母 公司借款。   ②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关联方关系,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 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如有足够 的证明有关资金确是从金融机构取得,这种借贷关系可不作关联方关系对待,而作为 正常企业间借贷关系对待。   ③子公司实际支付利息时,应视同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银行支付 利息。母公司收到子公司上交的利息时应作收入,应向子公司开出收到利息的凭证。 子公司税前可扣除的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水平 计算的利息。(caiwugw20041016)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