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不能一次性扣除
录入时间:2004-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4信息】 张先生所在的发电企业是去年7月22日
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去年8月份开始正式生产,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公司
财务科的领导,他在处理“开办费账目”的时候,毫无疑问地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50条规定,即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
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将企业
的开办费用15906817.71元一次性全部记入了当期损益。而最近税务人员
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却指出,这样的账务处理不正确,需要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他感到很意外。
税务人员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即:“企业在筹建期发
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算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
除。”该条款还指出,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
试生产、试经营)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
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
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务人员表示,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内容,经过严格审核,该企业在计算包括人员工
资、办公费等在内的开办费用方面的合计数字15906817.71元,没有什么
问题,但一次性全部记入了当期损益不对,应该分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这样平均算下来,企业第一年应摊销开办费(也即第一年开办费扣除额)为
1520454.51元,而企业实际扣除额与之相比,多扣除了
14386363.20元。就此部分多扣除数额,该企业要做相应的纳税调增,应
补缴企业所得税14386363.20×33%=4747499.856元。
经过约谈后,该企业明白了税法的规定,已经及时将这部分调增税款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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