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现有企业新招用下岗人员减税及条件
录入时间:2004-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4信息】 366.对现有企业新招用下岗人员减税及
条件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
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依据:财税[2002]208号、京国税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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