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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减免的流转税,是否作为企业收入征收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4信息】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 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 财税字[2000]2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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