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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净价交易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4信息】 从2001年7月1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 纳税人在付息日或购买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 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 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字[2002]4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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