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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4信息】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 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 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 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字[1997]77 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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