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无需再为开发费犯难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从某种程度上取
决于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下简称三新开发费用)的投入。然而,由于
历史原因,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优惠程度是不同的,合理
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能给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契机。
德威公司是2001年由5个自然人组成的高科技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该公司预计每年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为200万元。
公司投产后,连年盈利,每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50万元,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万元。公司每年支付厂房及办公用地的租金为190万元。
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规定:国有、
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
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
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该政策内容可知,
民营企业不能享受优惠。
为了享受“三新开发费用”在所得税上的优惠,于是,公司接受某街道集体企业
的投资,并使集体企业处于控股地位(占合并后公司51%的股份)。集体企业的主要
出资方式为厂房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公司每年保持“三新开发费用”年递增10%。
如果不接受集体企业的投资,2002年德威公司的税后利润为150-(200×33%)
=84万元。接受投资后,德威公司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变为2041万元,并更名为德盛
公司。德盛公司每年不必支付房租费,而且“三新开发费用”可获得50%的抵免,
2002年税后利润为150+190-20-(200+190-220×50%)×33%=227.6万元。
德威公司原股东分得的税后利润为227.6×49%=111.524万元,比未合并前净增收
益27.524万元(111.524-84)。
但好景不长,2003年1月,原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要求退出投
资,德盛公司又重新更名为德威公司,并由此支付搬迁与登记费用10万元。既得的利
益转眼化为泡沫,公司决策层心急如焚。
可喜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
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出台了,并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
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
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
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
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这给公司领导吃下了一颗定心丸,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曙
光。
按这项规定:2003年德威公司在“三新开发费用”年递增10%的基础上,税后利
润为150-10-220×10%-[200-10-220×10%-(220+220×10%)×50%]×
33%=102.49万元。2003年如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利润为150-10-220×10
%-(200-10-220×10%)×33%=62.56万元。两者相比净增税收利益39.93万
元(102.49-62.56)。集体企业退出后,德威公司既重新拥有了企业的决策权,
又同样享受了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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