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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如何确定所得税税率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某企业于1998年9月开业,年终共实现应 纳税所得额4万元。请问:该企业在计算缴纳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税率为多 少?应该如何确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答: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此 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直接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即可得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但遇到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 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将其经营期不 满一年的所得额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再计算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是,将其应纳税 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期间相当于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 全年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   就该企业来说,企业于1998年9月开业,那么,当年实际经营期为4个月。   首先,换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4   =120000(元)   12万元大于10万元,不存在适用优惠税率问题,应适用一般税率33%。   其次,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20000×33%   =39600(元)   最后,计算实际经营期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经营期应纳所得税额=39600×4/12   =132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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