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应否准予退税?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
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
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
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
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为
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理其他商业企业出口的
货物,暂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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