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分立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 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 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 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 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 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 理: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已分 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 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 继续弥补。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 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 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 “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 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 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 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