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率5次上调凸显“保增长”决心
录入时间:2009-04-13
【中华财税网2009/4/13信息】 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金融危机之下,为挽救日渐低迷的出口,我国在2008年已经连续4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这一次已经是2008年以来的第5次了。
专家表示,出口退税率接连5次上调,都是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进行的。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经营困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一次调整是根据财税〔2008〕11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的。111号文件明确,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138号文件紧接着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具体内容是: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该文同时明确,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出口退税率再次调整。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是: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执行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起。
第四次调整是在2008年末。此次调整主要是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根据财税〔2008〕177号文件的规定,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被统一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被提高到14%。
进入到2009年,出口退税政策连续第5次被调整。根据财税〔2009〕14号的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