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31
问:某物业公司于2015年以每年1600万元的租金承租了一栋大厦,然后投入了400万元翻新改造,再转租给客户,取得了2200万元的租金收入。该物业公司认为,其在转租过程中,虽然取得2200万元租金收入,但扣除承租成本和改建支出2000万元,实际只取得了200万元的“纯收入”,于是就以200万元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1.2万元。不过,该公司新来的财务人员李小姐对此却有所疑惑,便前往雨花台地税咨询这样缴税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而在计税依据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转租房产无论转租多少环节,每一道环节都应按照租金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而非差额征收,不能扣除任何租赁成本。
因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该公司上述业务属于转租业务,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申报营业税时营业额不允许任何税前扣除。由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行为,该公司不得不接受补缴税款和罚款合计160万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