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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免税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公证书?

录入时间:2016-01-27

  问: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房屋,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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