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1-19
铁路运输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已近2年。“营改增”的实施,给铁路运输企业带来财务、税收等方面的变化,有的企业税负有所上升。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铁路运输站段如何应对变化,防范涉税风险?
问题
1.基层站段可抵扣项目偏少。
“营改增”后,只要有足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税负就不会上升。但现实中铁路运输企业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在“营改增”初期或由于特定业务类型的影响,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铁路运输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上升。以某车务段某站一次接取送达业务为例:运费收入9000元(含税),燃油费2800元,过路通行费28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91.9元,燃油费抵扣后,缴纳增值税415.9元,相较于原来缴纳的营业税270元,增加了145.9元。
铁路运输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能抵扣的成本占大多数,其中人力成本占比最高,但不能抵扣。固定资产中房屋等不动产占很大比例,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其购置费用中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以某站为例,运输总支出主要项目为工资、折旧、附加费,这些项目无法进行抵扣。另外,某材料供应段统一采购的材料配件等,某站均无法进行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项目,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余材料、燃料,以及办公耗材等支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某站都在采购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站所在地进行进项税额认证,于月末统计汇总经税务机关认可后,由铁路局进行汇缴,据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但从自采物资所占比例看,不纳入集中采购渠道以及某站自己采购的零星材料只占运输总支出的很小一部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责任应落在大宗物资采购部门。
2.基层站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积极性需要提高。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铁路局对基层站段按照预算定额和金额进行考核。实际操作中,受铁路局清算政策规定的影响,站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积极性不高。
例如,铁路局下达某项支出预算为117万元,全部由站段自行采购(全部为可抵扣项目),站段自行采购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此项支出属于主营业务支出中铁路局汇缴项目,站段采购成本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铁路局在清算时减少清算17万元增值税税款,实际清算100万元,站段收支持平。但是,若站段无法取得或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成本110万元,无汇缴增值税,站段可实现7万元(117-110)节支。相对而言,在铁路局没有相关激励措施的情况下,站段更倾向于后者。另外,从收入角度看,比如原来的发票金额是100元,去掉营业税5元,企业得到95元,而“营改增”后,发票金额还是100元,去掉增值税9.9元,企业只能得到90.1元,因此,企业就需统筹考虑服务的定价问题。
应对
1.加强铁路运输站段成本费用的核算。
重点是加强有大宗采购的站段成本的核算,如物资供应段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铁路局的运输企业或所属物资段等单位本期集中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由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该单位确认计入汇缴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实际领用或接受单位按不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或者资产价值,不再确认进项税额。
2.加强各站段费用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基层站段不仅要加强增值税的发票的管理,还要在支出项目上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备品、办公用品采购,短途运输设备的修理等项目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注意区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比如用于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等就不能抵扣。
3.建立取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激励考核机制。
铁路运输企业执行“营改增”,从长远看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降低成本。但从实施的初级阶段看,个别部门或站段忽视全局利益,对取得专用发票的积极性不高,必须建立相应的约束考核激励机制,激励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部门,反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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