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 营业税如何缴纳?

录入时间:2015-05-04

  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 营业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