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1-25
某市工业企业A公司于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里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这里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照政策,B公司收到第一笔租金12万元,采取的是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款时间
2.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A公司从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本案例中租金收入不符合提前一次性支付,所以应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案例中出租方是个人,则要对其每个月取得的租赁收入逐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应由承租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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