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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13-09-11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是指:纳税人与地方政府合作,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那么,作为投资方投资于政府的土地改造项目,该如何纳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 )规定:自201351日起,纳税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比如: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地区。20135月,与当地政府合作,并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合同上约定:A公司负责已开发的环城东路的平整、路面硬化以及道路两边15内场地改造等施工项目,当路面工程全部完工时,道路两旁12内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假定该工程201312月份全部完工,自201411日起,道路两旁12内场地土地开始挂牌出让。A公司2013年在施工时,共发生工程施工成本9亿元,费用1亿元,合计10亿元。其中支付当地B设计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划设计费106万元,支付C工程队桥梁、涵洞工程款2000万元。与此同时,假定20141~12月,A公司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共取得转让收入16亿元。已知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那么A公司在该工程投资项目中,该如何缴纳相关税收?B设计院和C工程队的流转税该如何缴纳?

  一、A公司应纳的相关税收:

  1.营业税=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与B设计院和C工程队签订合同印花税=(106+2000)×0.5‰=1.05(万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60000×0.5‰=80(万元)。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共10亿元,增值额=16106(亿元),增值率=6÷10×100%60%,土地增值税=6×40%2.4(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16102.4)×25%0.9(亿元)。

  二、B设计院应纳增值税=106÷(1+6%)×6%6(万元)。

  三、C工程队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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