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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制度改革应认真对待

录入时间:2009-02-03

【中华财税网2009/2/3信息】  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流转税,税法将流通领域分别划分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和劳务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个范围,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互补关系。但现行税制中的确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同一笔收入重复征税的问题。
  比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还应缴纳5%的营业税。在零售业中,代销通常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受托方对于代销商品的增值部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实际上是对同一笔收入重复纳税。
  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应避免双重征税,征收增值税的不应再征收营业税,反之亦然。存在混合销售行为也只能根据其实质的应税性质并入一个税种去征收,或者全额征营业税,或者全额征增值税。
  现行税制的内在瑕疵,客观上要求深化营业税制改革,尤其在增值税转型的大前提下,一部分利益群体要求营业税制改革的呼声加大。决策层应重视这一呼声,认真研究营业税制改革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和法理基础,并在这三个基础都十分明确的前提下推动营业税制改革。特别是要加强营业税制改革的法理基础研究,从法理上厘清并说明改革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问题,使得营业税制改革建立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之上。
  应该说,发达国家的增值税范围十分宽广,提供了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改革的标本和参照。但是,从实际出发,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之下,流转税中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分属中央税和地方税,且营业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头。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需要仔细考量中央与地方分税体制(税收利益分成)的完善问题、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匹配的问题、国税和地税机关的结构协调问题。这涉及我国财税体制深化改革问题,应在较高的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目前,对于营业税制的改革建议多来自税收经济学界,总体论证基础系宏观经济学理论。但是,税制改革涉及公共政策的理论和实践,也涉及改革的法理基础问题。因此,论证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应从法律的视角和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切入,探寻税制改革的法理基础和公共政策基础,仅仅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无法提供并说明其税制改革的法理基础。因此,税法理论视角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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