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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用建筑物所用材料营业税有哪些政策?

录入时间:2008-01-08

  问:我单位有一子公司,2007年自建办公用房,所需材料由该公司自行购置,人工费承包出去。自购工程用材料入库通过“工程物资”核算,出库入“在建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承包出去的人工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完了营业税。我们的理解是:对于自建自用房屋不应缴营业税,包括自建房屋自购的材料。不知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有无这方面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
  答: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理解不一。
  东地税发[2000]121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界定建筑物自建自用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除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自用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单位自建建筑物自用行为,应按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管理不够完善,存在“挂靠”等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给界定营业税征免带来一定的困难。为规范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各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两方面判断其是否属自建建筑物自用不征营业税范围:
  1.《建设工程施工执照》中的“施工单位”与“兴建单位”名称一致;
  2.“施工单位”与“兴建单位”的内部机构,施工人员是“兴建单位”的在职工人,为所在单位施工,不编制工程预算,不结算工程价款,只是从所在单位取得工资。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不能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执照》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所以,贵公司可以参照以上法规规定,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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