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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否收取借款利息?

录入时间:2007-11-06

  问:关联企业中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借款是否收取借款利息?可不可以无偿使用?应怎样进行筹划?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货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财税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将视为从事货款业务全额征收营业税。至于关联企业中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借款应按以上规定收取借款利息,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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