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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的疑问

录入时间:2007-04-11

  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自去年成立后,决定把为筹建公司而成立的办事处清算关闭。办事处从2006年3月成立,到2006年12月申请结束经营。请问针对一名外籍员工2006年6月份由总公司支付的属于2005年度的奖金是否应该纳入办事处的经费换算收入交纳办事处营业税以及堤围防护费?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200号)文件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此后下发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88) 国税外字第333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所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89)国税外字第140号)文件均没有对资金支出可以不计入费用换算的相关规定,因此,如果是由常设代表机构支付的资金等是要并入费用换算收入缴纳相关税收的,但是贵公司的情况是该职员的资金是从其日本总公司领取的,是由总公司支付的,并不是由代表机构来支付的,因此应不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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