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收取业主延期退还的施工准备金的利息、滞纳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12-21
问:我所在的施工企业收取业主延期退还的施工准备金的利息、滞纳金,因与之相关的施工准备金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该项业务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这种情况下是否按销售项目计税,主要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关于价外费用的范围,在营业税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在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中比较明确:(1)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也可以比照这些规定。
比照这些规定,你单位收取的施工准备金利息、滞纳金与劳务价款没有直接关系,不严格属于价外费用。不过要是在施工结算合同中即约定了此类费用的,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