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高尔夫球相关设施对外投资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12-05
问:我公司以高尔夫球相关设施(已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账面价值1—2亿元,经投资各方协商一致,其中的3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000万元作为对新成立公司的债权,请问该项投资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企业以高尔夫球相关设施(已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属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据此,你公司作为注册资本的3000万元不须缴纳营业税。但你公司作为高尔夫球相关设施的大部分。价值9000万元由企业固定资产转为对所投资企业(即新成立公司)的债权,其实质是出售不动产,主要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据此,你公司出售的不动产,则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销售收入应按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你公司是按账面价值转让的。没有所得,故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