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公司开发产品支付的开发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9-01
问:我公司委托一家境外公司开发产品,现要支付技术开发费,请问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及所得税?怎样具体操作?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你公司在支付此项技术开发费时无需代扣代缴营业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关系的,都应当缴纳20%(现为10%)的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在支付境外公司技术开发费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于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