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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摊位权证收益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6-06-12

  2006年初,我县某房产开发公司对其开发的农贸市场摊位权进行有偿出让。市场经营区位划分为A、B、C三个区段,每个摊位权证的购买金额分别为8000元、7000元、6000元,时间为5年期。该公司保证每年收益率为8%并定期支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该公司对其支付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提出咨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由于投资者只是投入货币资金并不参与市场经营,属于在一定期间内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该房产开发公司对支付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5%。
  需要注意的是,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此种情形应与上述情形予以区分,投资者购买摊位权证,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并非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此,上述情况不属于国税函〔2006〕478号文规定的售后包租行为,投资者取得的收益不能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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