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生产钢构件产品并附带建筑安装业务(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属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建筑安装资质。
最近,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是甲公司,分包单位
是我公司:工程承包内容为钢结构、屋面板、墙面板、天沟、门的制作(金属结构件
中的钢结构房)以及钢结构房的基础土建工程和安装业务。其中。钢结构房的价款为
2423万元,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为412万元。就该项业务我有以下三个问题:
1、我公司能否对钢结构房价款(不包括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缴纳增值税,
而对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缴纳营业税。
2、如果我公司对钢结构房以及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全额缴纳增值税,我公司
是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3、如果我公司已就钢结构房价款以及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全额缴纳增值税,
而甲公司却还要就我公司的分包合同金额代扣代缴营业税,我们又该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
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
和第五条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
在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意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
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
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
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
资质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纳税人
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你公司作为工程分包人虽然在与甲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注明了土建和安装工程
的建筑业劳务价款金额,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
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17号)第一条规定,可以分项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工程总承包人,
还是工程分包人,均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而你公
司却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你公司应该就包括钢结构房以及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全部
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对钢结构房价款2423万元(不包括土建和安装工程
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对土建和安装工程价款412万元缴纳营业税。
2、如果你公司就钢结构房以及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2835万元全额缴纳了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
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的规
定,你公司则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了。
3、如果你公司就钢结构房以及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2835万元全额缴纳了
增值税,甲公司就不需要再对你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甲公司只需要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
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
定:“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
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
的价款。”
因此,在你公司就分包合同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甲公司不可再对你公司进
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但是,你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117号)第四条的规定,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
你公司缴纳增值税的证明,则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证
明,在计算征收甲公司所总包的工程的营业税时,即可扣除你公司分包的工程价款,
不要求甲公司对你公司代扣代缴分包工程价款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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