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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代垫费用 缘何纳税不同

录入时间:2005-06-20

        经营建筑公司的李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疑惑的事:他在收回帮别人代垫的费用时缴 了一笔税款,但别人收回替他代垫的费用却不用缴税。   原来,李先生承包了一项工程,工程总金额为50万元,在施工期间帮建设单位 代垫了工程保险费1万元,工程完工后他到税务机关要求对收取工程款及代垫的工程 保险费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以工程总金额及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共51万元为营业额计 征了有关税费。但李先生却了解到,在此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其公司提 供了施工的动力和用水,工程结束后向其收回代垫的水电费8000元,此笔费用却 无需缴纳营业税。对此李先生感到很不公平:我收回的只是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完全 没有任何收益,为什么要缴税?而同为收回代垫费用的建设单位,为什么不缴税?   对此,地税部门解释,代垫费用是否需征税,关键看其是否提供了营业税的应税 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 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而在李先生所述情况中,建设单位仅向其收取代垫的水电费,前提是未向其提供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属于价外费用,所以对建设单位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应征收营 业税。而李先生的公司是在提供了建筑劳务、收取建筑费的同时发生了代垫工程保险 费的行为,这种情况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中合并计征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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