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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3年8月与公司所在地政府达成了土地受让意向,拟受让当地政府原办公搂占 用的一块土地。并已交纳了300万元的定金,但由于周围居民拆迁等原因,我公司 一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来,出于经营上的考虑,我公 司拟将这块土地的受让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我公司就该项业务涉税问题请示当地税务 部门,税务机关答复,该业务不愿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不能按转让无形 资产纳税,而应按“其他服务业”计算激纳营业税。对此我们有不同意见,认为我公 司这项业务并不属于“其他服务业”的范围,不应当缴纳营业税。但税务机关说,公 司若不缴纳营业税就不能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就这项业务缴纳 营业税,如果纳税,应该按什么税目纳税?   答:上述情况讲得较为笼统,所以分两种情况解释这个问题。   如果你公司确实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动用过这块土地,那么这项业务应当 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权,转让标的是一种特许权,按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 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定义,这种受让权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 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你公司应就转让受让权取得的收入 按“其他服务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如果你公司已动用这块土地,那么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 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 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 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 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 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as200410016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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