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3年8月与公司所在地政府达成了土地受让意向,拟受让当地政府原办公搂占
用的一块土地。并已交纳了300万元的定金,但由于周围居民拆迁等原因,我公司
一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来,出于经营上的考虑,我公
司拟将这块土地的受让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我公司就该项业务涉税问题请示当地税务
部门,税务机关答复,该业务不愿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不能按转让无形
资产纳税,而应按“其他服务业”计算激纳营业税。对此我们有不同意见,认为我公
司这项业务并不属于“其他服务业”的范围,不应当缴纳营业税。但税务机关说,公
司若不缴纳营业税就不能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就这项业务缴纳
营业税,如果纳税,应该按什么税目纳税?
答:上述情况讲得较为笼统,所以分两种情况解释这个问题。
如果你公司确实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动用过这块土地,那么这项业务应当
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权,转让标的是一种特许权,按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
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定义,这种受让权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的范围。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
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你公司应就转让受让权取得的收入
按“其他服务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如果你公司已动用这块土地,那么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
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
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
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
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
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as200410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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