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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特 殊规定 (一)资料 1.某运输公司2000年9月份发生下列业务:①取得客运收入199800元,替保险公 司代收保险费200元,付给境外运输企业运费150000元;②取得货运收入300000元, 其中支付给其他联运单位运费100000元;③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收入160000元。 请计算该公司10月份应纳营业税额,并说明其纳税地点和时间。 2.某旅行社2000年9月份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00000元,其中组团境 内旅游收入14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 60000元;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0000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0000元,请计算该 旅行社本月应纳营业税额。 3.某展览馆2000年9月份收取门票收入200000元,展馆内的餐饮部取得收入50000 元,请计算该展览馆本月应纳营业税。 4.国内某公司于2000年9月份到日本某企业购买一项专利技术用于本公司的生产, 该公司直接与日本企业结算,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0000元。请计算该笔业务应纳的 营业税,并说明谁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如何缴纳? 5.某广告经营公司9月份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0000元,支付给其他单位制作费 50000元;办理广告代理业务取得收入120000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8万元, 请计算该广告公司本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6.某歌舞团于2000年9月来A市演出。由A市人民影剧院提供场所,并由A市影剧 院售票。共收取门票200000元,其中支付经纪人10000元,支付A市影剧院40000元。 请计算该歌舞团、A市影剧院和经纪人各自应纳的营业税。 (二)解答 1.税法规定,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 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对于联运业务,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的混合销 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99800+200-150000+300000-100000)×3%=7500(元) 该公司应于次月10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7500元。 2.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 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 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业属服务业税目范畴,适用税率为5%。 应纳营业税=(140000-60000+160000-100000)×5%=7000(元) 3.税法规定,经营公园、动(植)物园等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应按“文化 体育业--文化业”税目征税。但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 的业务所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该展览馆取得的门票收入免税,但 对餐饮部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4.由于该项技术“在境内使用”,因此转让该项技术的日本企业成为我国营业 税的纳税人,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税法规定,境外公司、企业、机构向中国境内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果未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或者代理者,应由受让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对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其 应纳税额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本例中,日本企业直接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 按规定应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税款。 该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00×5%=5000(元) 5.税法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该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制作费不得 扣除。 应纳营业税=(300000+120000-80000)×5%=17000(元) 6.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 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 的、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表演”应按“文化体育业--文 化业”税目征税;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经纪人的收 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00000-10000-40000)×3%=4500(元) 影剧院应纳营业税=40000×5%=2000(元) 经纪人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解题指导: 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 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但同时又设置了许多特殊规定,读者应 注意以上几个应税行为的“扣除项目”。类似的政策还有:(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 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 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劳务 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 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 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 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3)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 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 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5)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 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的价款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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