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五、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
(一)资料
某金融机构2003年1月份购入丁公司股票1000股,股票投资成本20000元,期初结
存丁公司股票500股,账面结存成本17500元,2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
价35元(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
(二)要求
计算上述业务应纳的营业税额。
(三)解答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
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
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丁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
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
=(17500+20000)÷(500+1000)=25(元/股)
本期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
数量
=25×800=20000(元)
本期营业额=800×35-20000=8000(元)
应纳营业税=8000×5%=400(元)
解题指导:
(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
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
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
年内不得变更。(2)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
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
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
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
一会计年度。(3)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其他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
不征营业税。(4)货物的期货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5)典当业的抵押贷款的
营业额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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