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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五、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 (一)资料 某金融机构2003年1月份购入丁公司股票1000股,股票投资成本20000元,期初结 存丁公司股票500股,账面结存成本17500元,2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 价35元(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 (二)要求 计算上述业务应纳的营业税额。 (三)解答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 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 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丁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 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 =(17500+20000)÷(500+1000)=25(元/股) 本期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 数量 =25×800=20000(元) 本期营业额=800×35-20000=8000(元) 应纳营业税=8000×5%=400(元) 解题指导: (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 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 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 年内不得变更。(2)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 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 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 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 一会计年度。(3)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其他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 不征营业税。(4)货物的期货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5)典当业的抵押贷款的 营业额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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