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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一、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A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该公司自建同一规格和标准的楼房3栋,建筑安装成本为6000万元,成本利润 率10%,房屋建成后,该公司将其中1栋留作自用,1栋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200 万元,另1栋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500万元。 2.A公司承接我国境内的某外国独资企业的建筑工程两起。其中一起工程在境外, 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另一起在境内,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该公司将3000万元的境 内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工程结束后,该外国企业除支付工程价款外,又支付给A公 司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劳动保护费50万元、施工机构迁移费20万元、全优工程奖150 万元、提前竣工奖100万元。A公司又将收取的五项价外费用各支付一半给B公司。 3.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分 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 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万元。 4.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 价1000万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 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从其工 程价款中扣除。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A公司应纳的营业税及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三)解答 1.税法规定,自建自用行为不征营业税,对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要按“建 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各征一道营业税。其中,自建部分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本例中用于出租的房屋,由于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应视同自用行为处理。 应纳营业税=[6000×(1/3)×(1+10%)]÷(1-3%)×3%+200×5%+3500× 5% =253.04(万元) 2.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从 事建筑安装业务。因此对境外工程不征营业税。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 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的价 款及支付给B公司的五项费用应从A公司的营业额中扣除。但分包收入应由总承包人A 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000-3000+(200+50+20+150+100)×1/2]×3%=67.8(万 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3000+(200+50+20+150+100)×1/2]×3%=97.8(万 元) 3.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只负责协调组 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4.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 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财税[2003]01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 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在内。另外, 应纳营业税=(1000-120)×3%=26.4(万元) 综上,A公司应纳营业税=253.04+67.8+15+26.4=362.24(万元);应代 扣代缴营业税97.8万元。 解题指导: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问题,除了应掌握上述内容外,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1)对代办电信工程业务,无论是由电信工程施工,还是由邮电企业附属的生产单位 施工,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有线电视安装费(也称“初装费”)应 按“建筑业”税目征税;电话机安装按照“邮电通信业--电信”税目征税;(3)对于 “自建自用”行为,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对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 承担其所隶属(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施工队伍是独立核算单位,均应当征收 营业税;如是非独立核算单位,若与本单位结算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反之,若不与 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则不征营业税;(4)建筑业中的修缮与增值税“修理修配”不 同,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属于建筑业;对货物的修理、修配 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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