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2-28
问:我公司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今年5月份外购一批化妆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本公司高端产品线,请问消费税率改变后,是否按照新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额?
答: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同时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则不得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