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7-01
问:企业用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如何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规定,用外购的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无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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