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1-14
在2014年下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上半年签发下半年发布的文件)涉及消费税的政策有12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明确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政策2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软小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4〕294号)对玉溪(软小庄园)等10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椰王)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4〕526号),对玉溪(椰王)等20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和取消消费税税目政策2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酒精消费税。将“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2、《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起:
(1)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4)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
三、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政策3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海关总署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6号),明确自2014年11月29日起:
(1)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2)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3)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明确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四、成品油消费税扣除政策1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明确
(1)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公告》同时明确了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方法(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并随附件印发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五、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1个。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明确,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三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六、申报和管理政策3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明确,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告》随附件印发了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公布了《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共18条,明确了国家、省市、县管理职责;企业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资料;消费税退(免)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情况处理;退税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程序以及影响享有退(免)税资格的行为,《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需注意三点:
(1)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2)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为:
①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②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
③调整原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
④取消原申报表附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3)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附件3),作为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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