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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蒸馏酒原料为酒基配制新品种饮料酒如何缴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2012-09-06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酒厂,近期以蒸馏酒原料为酒基配制成一种新品种饮料酒,请问该饮料酒以何种税率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3号)第二点第(一)项规定,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2、酒精度低于38度(含)。该《公告》第二点第(三)项规定,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

因此,你公司配制的饮料酒对照上述规定,如符合第二点规定则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如不符合,则属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白酒”税率为: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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