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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铁龙海马轿车获消费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3-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3信息】 [回放]:本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8号)和 《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0号)。   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 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雪铁龙等牌号轿 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 求。   经研究,对神龙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8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龙牌 DC7162PL型、毕加索牌DC72002.0i型轿车,2001年4月6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 龙牌DC7163X、DC7163SX、DC7163VIP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5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自动 档)、2002年6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手动档)、2002年1月20日 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80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缴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政策提示]: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 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规定,国家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 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本次财税[2003]78号和财税[2003]120号文件就东风雪铁 龙和海马牌小汽车符合文件规定享受消费税优惠的小轿车类型做了详细列举。请关注 这两个品牌小轿车的消费者注意识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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