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的白酒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2-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2信息】 2000年10月,某粮食酒生产企业因没有现
款归还原欠某粮站的粮款,故用10吨粮食酒按平均价作价117万元(含增值税)抵债。
同时,该厂申报缴纳了25万元消费税。最近,国税稽查局到该厂检查,指出用自产的
酒还债,不能按平均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而按最高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要该
厂再补缴消费税12.5万元(该厂粮食酒的实际最高售价为17.55万元/吨,其中不含增
值税的最高售价为15万元/吨),该厂是否应按最高销售价计算并补缴消费税?
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
条第6项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
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因此,这家企业用于抵债的10吨粮食酒应按该厂最高销售价15万元/吨(不含增值税)
计算缴纳消费税(15万元/吨×10吨×25%=37.5万元),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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