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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低价售给“自己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税

录入时间:2002-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烈日炎炎,正是啤酒的销售旺季,啤酒生 产企业的批发量也大增。日前,某市税务机关在对啤酒企业的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啤 酒生产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啤酒卖给自己集团的下属企业,而啤酒的消费税也 按这个价格计算缴纳。税务人员指出,企业应按市场价计算缴纳消费税,企业不服。 企业提出,他们集团内部为了管理的需要,制定了自己的核算体系,销售给集团内部 企业的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核算价格,这样做没有错。 其实,今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专门下发文件明确了这个问题。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2]166号)文件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住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 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 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 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 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定额。(a20020625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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