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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的白酒应怎样缴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1-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1信息】 某县一家粮食酒生产企业。2000年1 0月,该厂因没有现款归还原欠某粮站的粮款,故用10吨“口源牌”粮食酒按平均 售价作价117万元抵了债,其中含增值税11.7万元/吨。同时,该企业还申报 缴纳了25万元消费税。最近,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同志来该厂检查时,说该厂用自产 的酒还账,不能按平均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而应该按最高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 要该厂再补缴消费税12.5万元。该厂“口源牌”粮食酒的实际最高售价为17. 55万元/吨,其中不含增值税的最高售价为15万元/吨。请问,要该厂按最高销 售价计算并补缴消费税对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规定》第三条第6项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 偿债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 据计算消费税。”因此,该厂用于抵债的10吨粮食酒应按该厂最高销售价15万元 /吨(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消费税(15万元/吨×10吨×25%=37.5万元), 县稽查局要该厂再补缴12.5万元的消费税是正确的。(a20010918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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