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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部售本厂自产白酒要缴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1-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2001信息】 近日,安徽省濉溪县国税局在对某酒厂进 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酒厂在厂门口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0年度,酒 厂共以出厂价200元/件(不含增值税)调拨给该门市部粮食白酒15000件, 而门市部以360/件(不含增值税)的零售价对外销售,取得营业收入540万元, 所赚差价用于门市部职工及后勤人员发放工资、福利等。酒厂以出厂价200元/件× 15000件=300万元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了75万元的消费税:300万元×2 5%。县国税局的同志认为,门市部销售的15000件粮食白酒,酒厂应按门市部 销售的零售价540万元计征消费税,并向该酒厂下达了补缴60万元消费税的处理 决定。酒厂不服,遂向淮北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 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决定维持县国税局的处 理决定。(a200108180061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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