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1-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1信息】 消费税一般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为纳税 人,在销售环节纳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 以下几种情况: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 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