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8-07-26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部分(即增值税期末进项税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是增值税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退还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能最大限度地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不占用企业的有限资金,不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一些前期投入资金大、生产销售周期长的企业来说,十分利好。
在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中,已对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以及出口货物劳务的期末留抵税额实行退税。
用好用足2018年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这一实实在在的利好政策,可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企业需要切实掌握好两个条件限制、三个计算要点:
两个条件限制
(一)所属行业限制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所属行业,要符合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的18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范围,或是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电网企业。纳税人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这18个行业大类分属四个门类,文件附表《2018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中的第1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至第12项“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大类,属于行业门类C“制造业”,包括90个行业中类和364个行业小类:“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类,属于行业门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14个行业中类和27个行业小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属于行业门类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包括19个行业中类和49个行业小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属于行业门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2个行业中类和15个行业小类。全部18个行业大类共包括125个中类455个小类。
(二)信用等级限制
可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只能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自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计算的三个要点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有上限
2018年可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2017年底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为限额,其中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申请退还的上一个申报期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二是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的可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不能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三是纳税人2017年底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末无留抵税额的,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限额为0,即2018年不得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退还比例计算要抓住三个关键点
时点:
凭证:三种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很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外,还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等,但是能够退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只有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三种(以下简称“可退税抵扣凭证”)。
参数:退还比例。从“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公式中可以看出,纳税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只能是全部留抵税额中,属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三种可退还抵扣凭证的部分。因此,需要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规定期间已抵扣的可退税抵扣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规定期间已抵扣的可退税抵扣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需要纳税人对其规定期间内的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进行梳理,逐笔确认,确保无误。按照增值税抵扣计税方法的原理,纳税人2018年已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在后期增值税销售税额中抵扣,未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存在退税规模限制和退还形式差异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不仅要从纳税人角度计算可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还需要考虑财政负担能力,确定退税的规模总量,有序进行。
一是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
二是兼顾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确定各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优先选择《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纳税人。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在
三是在退还形式上,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实行规定退还,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后,按通知退还。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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